工程干完了工程款没结清 中建八局被判付出近20万
(记者顾青青)活干完了,工程款却没结清。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简称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签定后,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好如期完结施工,但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尚欠197626.6元的工程款未付出。无法之下,该公司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及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告上法庭,终究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判付出197626.6元的工程款。 信网了解到,2010年4月,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签定《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两份,合同约好由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东胜区景象大桥苏杨一号桥、韩土一号桥两个项目的防腐涂装工程。合同对工程概略、合同价款、工程期限、质量衡量原则及合同价款与付出等作出了清晰约好。 在法庭上,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表明,合同签定后,该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好如期完结了施工,两边也于2011年11月26日就该工程进行了结算。通过屡次催要工程款,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尽管连续付出了工程款(含质保金),但仍欠该公司197626.6元的工程款。 随后,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工程称号:中建八局东胜景象大桥苏杨一号桥)、劳务分包结算书各一份及财政表,要求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付出工程尾款197626.6元,并提告知开的工程发票原件、代扣税金及代扣水电房租水电费等收据的原件。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八局青岛分公司表明,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指的工程尾款实践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因为钢结构防腐涂装工程的保修期未满,该公司要求付出工程质量保修金的付款条件尚不具有,因而无责任付出。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方现已履行了施工责任,涉案工程于2011年12月施工结束并交给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依据两边签定的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分包合同,均约好保修金的额度或份额为工程结算价款的5%,质保期为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三年,因而,法院以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完结合同约好工程内容已超越质保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企业能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挂号机关请求挂号,收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当。”之规定,法院表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产业归总公司一切,因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应承当上述付款责任。判定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付出江苏中矿大正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9762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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