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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市场监管领域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开云棋牌平台官网    发布时间:2024-09-11 22:02:19

  2022年,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较大的明显问题,集中优势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违法案件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有效遏制违法现象多发势头,着力化解和防范市场风险,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瀚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菌制品“徒然草”存在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根据委托生产商提供的产品订单及配料表进行原辅料采购及生产食用菌制品“徒然草”。在食用菌制品“徒然草”生产的全部过程中,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山梨糖醇”。

  食品添加剂可用于改变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质期,但食品添加剂并非无毒无害,少数商家为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迎合大众口味,违法违规在食品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未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

  2022年5月26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药品专项检查时发现肥西县周某某内科诊所货架上存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9月6日自某医药有限公司购进注射用“七叶皂苷钠”20瓶药品:(药品规格为10mg*1000,有效期至2021年10月10日),2021年4月14-17日,当事人使用该药品8瓶;2021年8月26-28日,当事人诊疗使用该药品6瓶,收费价格为每瓶10元。截至案发时,剩余6瓶超过有效期的注射用“七叶皂苷钠”尚未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应当定性为劣药。当事人药房货架上存放有上述涉案药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注射用“七叶皂苷钠”6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定使命担当,树牢风险意识,强化底线思维,保持“一失万无”的心态、决战决胜的姿态、严防死守的状态,持续深化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药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有效稳控药品安全风险,守住了肥西县药品安全底线。

  三、合肥昊信防护制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及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医疗器械案

  2022年4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肥昊信防护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第二类医疗器械)。

  经查,该公司涉案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及防护服半成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涉案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数量共3250件、货值共计9750元。

  该案所涉产品为医用疫情防护用品。无证非法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一旦流入市场,将严重影响防疫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国家的防疫成果产生损害。此类案件的查处,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类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了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秩序。

  四、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特定种类设备(起重机械)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不正常的情况,未对其做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案

  2022年3月30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特定种类设备检测院专家到合肥真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当事人日常生产中使用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异常情况。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发生故障的特种设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2022年5月6日,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专家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涉案起重机械仍存在运行行程限位无效的故障,且该机械仍在继续使用。

  当事人对特种设备出现故障不正常的情况,未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特种设施安全问题屡有发生,起重机械出现安全问题,易发生伤人事故。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严格履行程序,防患于未然,在未发生安全问题前将隐患予以解决,有效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徽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溯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壬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案

  2022年7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肥西县某社区整村安置点工地使用假冒伪劣的“申得欧”品牌外墙涂料。

  安徽溯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徽都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华壬建材有限公司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因涉案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着眼于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大局,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和影响创新发展的明显问题,严厉打击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助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和营商环境优化,为肥西建设发展贡献市场监管力量。

  2022年2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合肥市瑞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对四十埠社区停车场运营管理期间,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标准不符合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3日至2022年2月18日期间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未遵守《合肥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建议》(合政秘〔2020〕64号)的指导价格。

  当事人对新能源汽车停放收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构成了未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新能源汽车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点)每天免费停2次,每次不超过5小时;在市区道路临时泊车位停车2小时内免费,超过2小时减半收费。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习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和“加速推进新能源汽车科学技术创新和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清洁美丽世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出更大贡献”重要指示精神,加强监管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此案的办理为推进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充分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引起较好的社会反响。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安徽省丰民置业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车位使用协议》的相关联的内容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6月使用《车位使用协议》用于其开发的丽丰铂羽公馆项目人防车位使用权转让,《车位使用协议》仅设置消费者违约责任未设置当事人违约责任。

  设置消费者违约责任未设置当事人违约责任违反了《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房地产交易等领域,开发商往往具有相对消费者更优势的地位,开发商利用自身优势地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格履行对本辖区房地产市场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导向管理,严格监管执法,及时查办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防范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2022年1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检查中,发现位于肥西县花岗镇的肥西嘉园美食农家院的招牌、菜名、水产池标签均有“红烧野生甲鱼”“野生河虾”“野生杂鱼锅”字样。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顾客,提高菜品的销量,将采购的人工养殖水产品作为“野生水产品”宣传并制作成菜品销售给消费者食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重点打击收购、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虚假宣传、发布虚假广告,有效遏制了宣传销售长江非法捕捞渔获物势头,推动了社会共治,取得明显成效。

  九、肥西县百诺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国家标准产品案

  2022年5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称肥西县百诺厨具商行组织多名老年人,以上课培训的方式来进行产品宣传销售。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对该商行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

  经查,该商行销售的电热水壶系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热水壶共计47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386元,罚款13440元的行政处罚。

  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产品质量安全为突破口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并组织抽检,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问题,为广大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2022年2月,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发现合肥轩安体育科技有限公司展示的“肥西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牌匾式样有异。

  经查,当事人在其住所二楼收银台内所展示的“肥西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牌匾为其2022年1月7日自行制作,当事人未获得“肥西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当事人于2021年6月制作的教练简介宣传其教练部主管马某毕业于“山东财经大学(工程系)”。高级私人教练张某某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系)”,并荣获“河南省一六年52公斤散打冠军”的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马某实际毕业学校为山东财经大学附属专科,张某某实际毕业学校为嵩山少林塔沟武术职业学院,也未曾获得“河南省一六年52公斤散打冠军”称号。当事人虚构、夸大健身房所获荣誉及健身教练学历、所获荣誉进行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未获得“肥西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擅自制作《肥西县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牌匾在其住所内公示,并虚构、夸大教练员马某、张某某毕业院校及教练员张某某所获荣誉称号进行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求的日渐增长、可支配收入的增加以及健康生活方式的转变,消费行业的发展如火如荼。肥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严厉打击经营者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人民群众获得感、满意度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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